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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

信息来源:长沙律师网  浏览:2271次  发布时间:2017-11-18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刘杰华,女,19751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三塘铺镇朝阳村和加组,现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中路589号尊邸华庭小区5506房。

    上诉人:蒋丁园,男,19769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冷水江市潘桥乡苗田村二组029号,现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中路589号尊邸华庭小区5506房。

    被上诉人:彭贻娥,女,19402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梓门桥镇石门村青山组。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6)湘0111民初8190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求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或者直接改判雨花区人民法院(2016)湘0111民初8190号民事判决书。

二、依法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依法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原告提交的录音、视频、照片以及物业公司证明足以认定蒋浩撞到原告的事实是错误的,系冤假错案。

1、原告提交的所谓录音是蒋浩的父母与胡红光、彭配怀的录音记录,不是一份直接证据,不是事故发生现场的录音,蒋浩的父母和胡红光、彭配怀均不是事故发生现场的当事人和目击证人,无法认定彭贻娥的伤系蒋浩造成的,原审法院仅凭该录音证实蒋浩撞到彭贻娥的事实显然是错误的,刘杰华和蒋丁园在录音记录中只是认为如果彭的伤是蒋浩造成的,才同意赔偿,否则只是同意支付一点抚慰金,该录音记录并不能直接证明彭贻娥是由蒋浩撞到。

2、原告提交的视屏资料是在事故发生后的一段非常模糊的视屏和照片,视屏中也无法辨认是蒋浩撞到彭贻娥,仅是一个小孩去搀扶一个老人,而且本案中被上诉人没有提供事发现场其他任何的目击证人予以证实事发经过,试问原审法官:一个活雷锋去救人,难道就可以认定这个雷锋同志就是肇事者吗?以后还有谁敢在社会上做好事呢?该案属于民诉法规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吗?这样的判决结果怎么能使广大公众信服呢?

3、湖南省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是本案的事故目击证人,无法证实彭贻娥是被蒋浩撞到。该证明也没有单位负责人的签字,不符合民诉法证据的规则,也没有相关证人出庭作证,依法不能被法院采纳。

     总之,原审判决认定原告提交的录音、视频、照片以及物业公司证明足以认定蒋浩撞到原告的事实是错误的,系冤假错案。

二、被上诉人没有提供直接证据证实蒋浩撞到了彭贻娥,彭贻娥的伤与原告的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侵权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

   原审判决既没有讲清事故发生的原因,也没有查清蒋浩撞到彭贻娥的事情经过,只是在判决书中非常牵强附会的认定在电梯口原告被正在一群小孩追逐打闹的蒋浩撞倒受伤,至于彭贻娥的伤是蒋浩如何撞倒的,从后面撞倒的,还是从前面撞倒的,彭贻娥的左股骨骨折和左眼眼眶骨折是直接由彭浩打伤的,还是碰到电梯形成或是倒在地上形成的,或者是其他人撞倒的,或者彭贻娥自己不小心摔倒的,这些可能性都存在,都有可能,为什么一定可以认定是由蒋浩撞倒彭贻娥的?原审法官在原告没有出庭的情况下,无法问清和查证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情发生的经过,作出如此判决,请中院法官查明事实还上诉人一个公道! 

    判决书的附则关于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的特殊侵权的规定适用建筑物致人等损害赔偿的规定,不适用一般侵权的规定,也不适用本案的法律规定。本案原告没有提供直接证据证实蒋浩撞到了彭贻娥,彭贻娥的伤与原告的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侵权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原告提交的录音、视频、照片以及物业公司证明足以认定蒋浩撞到原告的事实是错误的,系冤假错案;被上诉人没有提供直接证据证实蒋浩撞到了彭贻娥,彭贻娥的伤与原告的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侵权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请求中级法院在查清事实发生的原因和真实事发经过的情况下,还上诉人的一个公道!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刘杰华、蒋丁园(签字)

                           2017725

 

   

 

 张玮律师,男,民革党员,湘潭大学法律本科,在职经济法研究生,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司法部部级文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湖南省法学会刑法学专业委员会会员,湖南省律师协会房地产专业委员会会员,民革省委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 

张玮律师开始在法院和检察院工作,后从事律师工作数年,在合同债务、房产建筑、婚姻家庭、损害赔偿、劳资纠纷、刑事辩护等领域积累了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曾为湖南卫视、湖南经视、都市频道、公共频道、潇湘晨报、长沙晚报等多家媒体提供大量专家点评。联系电话:13873186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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