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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发现儿子非亲生 男子要求重新分割财产

信息来源:http://news.sina.cn/2014-12-04/detail-icczmvun0921517.d.html?from=wap  浏览:1694次  发布时间:2016-4-6

 法制网讯 记者郭宏鹏 通讯员雷春荣 曾高峰 离婚后不到半个月,前夫因邻里的闲言碎语中带儿子去做了亲子鉴定,发现已经4岁多的儿子竟然不是自己的亲生骨肉。前夫无法接受这个事实,要求法院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一对和平分手的前夫妻再次闹上法庭。近日,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并成功调解了这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

  原告何某(男)与被告盛某(女)于1998年登记结婚,2014年5月双方因性格不合自愿在民政部分登记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协议约定婚后两个小孩均跟随女方生活,男方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2000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建房屋及厨房离婚后由男女双方共同使用和居住。

  离婚后半个月,男方何某在亲友的指点下带小儿子到医院做亲子鉴定,鉴定结果何某并非小孩的亲生父亲。于是,何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条款,对财产进行重新分割,并要求被告返还小孩抚养费,并支付精神损失费。

  法院经审查认为,何某有权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协议条款,并要求返还小孩抚养费以及支付精神抚慰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在原、被告双方离婚时,原告并不知情小孩并不是自己亲生这一事实,所以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小孩抚养时,原告并非完全、真实的表达了自己的意愿,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应当认定存在瑕疵,而且该诉请是在离婚后一年内离婚,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在法官的主持下,原、被告两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孩子由被告盛某扶养,被告自愿返还小孩抚养费并支付原告精神损失共计20000元,双方共同所有的房屋及厨房由原告何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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