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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结婚协议”对双方有约束效力吗?

信息来源:佳合婚姻家事律师  浏览:1631次  发布时间:2016-4-6

【案情简介】女孩儿名叫萧晓,从北京一所著名高校毕业,回到家乡刚参加工作不久。去年年底,萧晓通过“摇一摇”认识了一个成熟的中年男子。男子名叫王峰,比萧晓大十岁,风度翩翩,十分有魅力。两人迅速坠入爱河,并发生了关系。此后不久,萧晓竟发现自己怀孕了,不知如何是好,当她再次联系王峰的时候,却发现王峰已经彻底地人间蒸发,再也联系不上了。萧晓立马想到了去医院打胎,但经过诊断,医生告诉萧晓,她的体质并不适宜堕胎,若她坚决堕胎,可能以后再也怀不上孩子了。听完医生的话,萧晓感到前所未有的压力,如果不做手术,自己怎么有脸做个未婚妈妈?父母在当地可都是有头有脸的人物,平日对自己教育极严,对唯一的女儿萧晓期望极高,如今自己被骗怀孕,萧晓感到自己无脸再见父母。

   这时,萧晓想到了唯一可能的救命稻草——自己高中时的”男闺蜜“冰峰。这天晚上,萧晓将冰峰约到一家咖啡馆,为了让冰峰相信自己的话,能放心地跟自己去见自己的父母,萧晓主动提出来签一份“婚姻协议”。协议约定:两人在一个月内领证结婚,但只是假结婚,目的是应付女方父母,并给即将出生的一个名分,等孩子出生后办完户口半年内,双方就自行解除婚姻,不得反悔。

   问:萧晓和冰峰签订的这份“结婚协议”对双方有约束效力吗?

【律师答疑】

   我国婚姻法开篇第二条明确规定: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这里的婚姻“自由”,既包括结婚的自由,也包括离婚的自由。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双方解除夫妻关系。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可见,萧晓和冰峰之间的“结婚协议”,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的婚姻自由原则,为无效约定,故对双方没有强制约束力。双方并不会因签订此协议而必须成为夫妻,也不会在”孩子出生后办完户口半年内“自动解除夫妻关系。他们必须按照我国的婚姻登记制度,前往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离婚手续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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