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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

信息来源:律师  浏览:2380次  发布时间:2016-3-28

合同编号:                  

甲  方:                                     (以下称“甲方”)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乙  方:                                     (以下称“乙方”)

家庭住址:                                                 

户籍地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固话/手机)

紧急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就劳动关系的建立及其权利义务等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劳动法律法规之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一致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  合同的类型与期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选择合同类型为(    )。
A. 固定期限,自             日起至             日止,共    个月。
B. 无固定期限,自             日起至本合同第三十五条约定的终止情形出现时即行终止。
C. 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
第二条  若乙方开始工作时间与合同订立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用工日之日为起始时间,建立劳动关系。

第二章 试用期

第三条  甲乙双方约定试用期自           日起至           日止,共    个月,试用期工资为:       。若到岗之日与试用期约定上岗之日不符的,试用期同时提前或顺延。
第四条  乙方保证符合下列录用条件,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与乙方解除劳动关系为:1.
 学历要求:                        ;2. 健康要求:                   。3. 工作技能要求:                ;
4.
 其他要求:                           

第三章 工作内容与工作地点

第五条  甲方聘用乙方从事          部门          职位的工作。第六条  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第七条  乙方已详细阅读甲方现行的各种规章制度,对其内容清楚明确,乙方承诺履行甲方制定且正在执行的各种规章制度及岗位职责,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其本职工作;乙方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
第八条
  甲方因生产和工作需要,依据乙方的专业、特长、工作能力和表现,并在遇到下列情况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及其工作报酬:
A.甲方因生产经营服务需要,产业、产品结构调整及工艺规程、组织机构设置等情况发生变化需调动乙方工作岗位时,乙方应予接受;
B.甲方确因生产经营服务需要,可以临时安排乙方从事其他岗位工作,工作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C.乙方因技能、身体等因素达不到生产服务、工作质量、产量等指标,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四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
第九条  乙方所在岗位执行下述工时制度(   )。
A.标准工时制       B.不定时工时制       C.综合计算工时制

第十条  甲方在下列节日安排职工休假:元旦、春节、清明、国际劳动节、端午、中秋、国庆节,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节假日及婚假、丧假、产假等。
第十一条  甲方因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节假日加班加点的,乙方应服从甲方统一安排;甲方按公司薪酬管理办法的规定支付报酬,以保证乙方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乙方加班须征得甲方确认同意,否则不视为加班。

第五章 规章制度与劳动纪律

第十三条  乙方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维护甲方的声誉和利益。
第十四条  甲方依法建立和完善的各项规章制度进行公示或者告知员工后,乙方应严格遵守。
第十五条  乙方不得从事其他任何与甲方利益冲突的第二职业或活动,并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并不给予经济补偿。
第十六条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甲方有权按国家和本单位的规定对乙方给予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罚,直至通知解除本合同。

第六章 劳动报酬

第十七条  乙方在正常出勤并付出正常劳动后,有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乙方所在岗位执行下述工资计发形式(  )。
A.计时形式:乙方的月固定工资(若非特别说明,均为税前工资)为:     ,其中基本工资       职务工资       加班工资      津贴补助      。绩效工资部份按薪酬标准及相关考核制度执行。
B.计件形式:乙方的劳动定额为      ,计件单价为      
C.其他工资形式:                                  

第十八条  甲方于每月     日以人民币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工资。

第十九条  甲方有权根据其生产经营状况、乙方工作岗位的变更和依法制定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调整乙方的工资待遇。

第七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条  甲方依法为乙方购买社会保险
第二十一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国家和所在城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二十二条  甲方依法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第二十三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及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并依照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劳动防护用品,乙方应严格按要求穿戴劳防用品。

第九章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四条  订立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二十五条
  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相关内容或解除。
第二十六条  乙方在试用期内不符合甲方用工标准或录用条件的,甲方需提前三日通知乙方解除合同。
第二十七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立即解除合同,辞退乙方
并不给予经济补偿
A. 如无特别约定的,合同签约后7天内员工未能上岗的。
B. 因乙方未能在30天内提供其被录用的相关资料,至使甲方无法办理录用及社会保险缴纳手续的。

C. 乙方被查实在应聘时向甲方提供的其个人资料是虚假的,包括但不限于:离职证明、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学历证明、体检证明等是虚假或伪造的;应聘前患有精神病、传染性疾病及其它严重影响工作的疾病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应聘前曾受到其它单位记过、留厂察看、开除或除名等严重处分、或者有吸毒等劣迹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应聘前曾被劳动教养、拘役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等。
D. 严重违反甲方的劳动纪律、员工手册或规章制度。
E.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2000元(含)以上重大损害的。
F.
 乙方是驾驶员的,因其自身原因,其营运服务的证、照被吊扣或失效15天(含)以上的或因乙方发生同等以上(含同等)行车(客尚)死亡事故或次责以上(含次责)特大行车(客伤)事故或物损10000元以上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G.
 乙方系特种作业人员的,因其自身原因违章作业或造成物损2000元以上事故的,除给予经济处罚或处分外,甲方还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H.
 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达损失5000元以上的。
I. 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教养、公安机关收容教育的。
J.
 乙方向甲方辞职或者经协商被甲方解除聘用的。
K.
 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合同的。
L.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辞退乙方,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A.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其它工作的。

B. 乙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并拒不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和劳动管理的。
C.
 甲方因兼并、分立、合资、转(改)制、企业转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防治污染搬迁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乙方的生产、工作岗位消失,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D.
 甲方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E.
 依据合同第二十九条规定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九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照合同第二十七、二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合同:
A.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B.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C.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D.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E.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F.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自行终止或解除:
A.
 合同期满且双方不能就相同劳动条件的续签达成一致的。
B.
 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如已确认乙方完成了某一项工作任务的。
C.
 甲方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
D.
 乙方享受基本养老待遇、退休、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死亡的。
E.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若在本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暂时无法履行合同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涉嫌违法犯罪,被公安、国家安全或者司法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乙方因脱产学习与进修、执行有关部门的公益性任务,乙方应征入伍或者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定义务的等原因而不能正常履行本合同超过15天且甲方在该十天期限届满时没有明确表示该劳动合同继续有效的则该劳动合同自动解除,无需另行通知。(双方协议约定可以解除合同)
F.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章 后合同义务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 乙方应履行下列义务:
A.
 向甲方指定的人交接工作;
B.
 完好归还其占有的甲方的办公用品、文件、设备等有形或无形资产;
C.
 向甲方完整移交载有甲方重要信息的任何载体;
D.
 协助甲方清理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
E.
 完成甲方规定的离职流转程序,办理有关离职手续;
F.
 其他:处理其他应了而未了的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 甲方应履行下列义务:
A.
 为乙方办理终止劳动关系手续;
B.
 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5日内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C.
 应乙方要求, 及时、如实出具乙方的工作履历或绩效证明。
第三十三条
  乙方不辞而别, 或者下落不明, 或者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致使甲方无法办理或迟延办理与乙方离职相关的手续的, 乙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承认其负有过错, 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章 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三十四条  未提前三十天向甲方提出辞职或有其他擅自离职情形的,将在乙方办结工作交接后支付乙方的当月工资。
第三十五条
  除按本合同二十七条规定解除合同之外的,凡属劳动合同法规定应给予经济补偿金的,甲方应按法律规定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给乙方。
第三十六条
  乙方欠付甲方任何款项,或者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给甲方造成任何经济损失,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工资、奖金及津贴、补贴等(包括并不限于此)中做相应的扣除,但该扣除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够扣除的,甲方仍然有权就剩余部分向乙方追偿。 

第十二章 培训服务期与竞业限制

第三十七条  乙方在合同期间接受甲方提供的出资专项技术培训,约定为甲方的服务期自             日起至            日止。乙方若违反本条约定,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偿付甲方培训费用

         元人民币,对已履行部份服务期的,按照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偿付。
第三十八条
  双方可另行签订《培训/教育协议》,约定具体服务期、赔偿标准并执行。
第三十九条
  乙方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系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秘密和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
A.
 技术信息。技术信息的范围一般包括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涉及商业秘密的业务函电等等。
B.
 经营信息。经营信息的范围一般包括客户名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不公开的财务资源、劳动报酬、进货渠道、产销政策、招投标中的标的及标书内容等。
C.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和有关协议约定对外应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等。
第四十条
  乙方的竞业限制期限自             日起至             日日止。竞业限制的范围为                         ,地域为                       。在竞业限制期间甲方给予乙方一定的经济补偿,具体标准为                        ,支付方式为                     。应支付违约金               元人民币。如果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的实际损失的,甲方保留向乙方追偿实际损失的权利。

第十三章 劳动争议处理

第四十一条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争议的应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

第十四章 其他规定

第四十二条  甲方的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员工手册、管理制度、岗位职责、培训协议、保密协议、安全准则等)均属合同的主要附件,其效力与合同条款等同。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如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或者因法律、法规的变更而不一致的,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有约定的,从约定;双方没有约定的从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生效前双方签订的任何《劳动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其自动失效,其他之前签订的相关协议文本(包括但不限于《保密协议》、《培训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的规定与合同不一致的,以合同为准。
第四十六条
  乙方同意,在其处于联系障碍状态(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因病住院、丧失人身自由等情形)时,委托合同首部的“紧急状态联系人”作为乙方的受委托人,若该受委托人接受委托则该受委托人享有接受和解与调解,代领、签收相关文书的权限。
第四十七条
  甲、乙双方另行约定条款:A.                                                      。B.                                                      

C.                                                      
第四十八条  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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