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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

信息来源:律师  浏览:1734次  发布时间:2016-3-28

第一章:合同的原则、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障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屋租赁关系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甲乙双方实际情况,依照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制定本合同,供双方遵照执行。

第二条 本合同所称的房屋租赁,是指乙方将房屋交付甲方使用、收益,由甲方向乙方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三条 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本合同中关于乙方权利义务的规定同样适用于乙方的代理人或者乙方授权的物业管理公司。如果因本合同和物业管理合同或者其他相关的合同冲突,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该赔偿。

第二章 租赁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一致同意本合同的租赁物为下述房屋:坐落在                 (市、县城)        (街道)            (地址)。(以下简称“该房屋”)。该房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房屋用途为     ,房屋类型为      ,结构为       。乙方已向甲方出示证书编号:[                             ] 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其它的有效权利文书原件,其复印件为本合同附件一。该房屋的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二。该房屋的现有装修、附属设施和设备以及它们的状况见附件三。如果该房屋属于非独立成套的房屋,关于公用部分的范围、大小、甲方的使用条件、义务等见附件四(包括相应的平面图)。乙方同意甲方自行装修和增设附属设施的内容、标准及需约定的有关事宜,由甲、乙双方在本合同附件五中加以列明。
    甲、乙双方同意上述附件作为乙方向甲方交付该房屋和本合同终止时甲方向乙方返还该房屋的验收依据。

第六条 乙方向甲方保证其有权利向甲方出租该房屋(出租权),并保证该房屋不属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
    (一)未依法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无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
    (二)共有的房屋,未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三)改变房屋用途,依法须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未经批准的;
    (四)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五)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乙方违反上述保证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和由此引起的其它相应责任。   

第七条 如果该房屋已经设定抵押或者该房屋已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它形式限制转移的,乙方应该事先告知甲方,并将相应的法律文书的复印件作为附件六附在本合同后。
    乙方违反上述保证的,承担违约责任和由此引起的其它相应责任。

 

第三章 房屋的交付、使用、维修、返还和续租

 

第一节 交付

第八条 双方协商一致,乙方于               日向甲方交付房屋。

第九条 在房屋交付时,甲乙双方应该依照本合同的约定会同检验,并签订相应的检验凭证。

第二节  使用

第十条 甲方使用该房屋获得的收益归甲方所有,但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一条 甲方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使用该房屋,不承担该房屋自然损耗的赔偿责任,也不承担因不可抗力原因而对房屋造成的损失。因甲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该房屋损坏的,甲方应当负责修复。

第十二条甲方不在该房屋任何部分,包括外墙及公共地方悬挂、张贴广告、招牌、海报及用于公共宣传目的的物品,但甲方在该房屋内部用于进行企业内部文化宣传的除外。

第十三条 租赁期内,甲方保证不在该房屋内存放或者允许他人存放足以造成危险的武器、弹药、火油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违禁品及其他危险品。但取得相应政府机关许可以及乙方同意的除外。

第十四条 乙方应配备灭火器材,购买火灾保险,使该房屋符合消防规范的要求。对于该房屋不能达到消防要求产生的责任,有过错的一方负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甲方有权自行决定安装通讯设备,乙方应给予必要协助。乙方或其授权的人、物业公司应该为甲方在该房屋内实施专线提供必要的通讯资源。

第十六条乙方保证交房时甲方有权使用该房屋,并保证甲方的人员在租赁期间可以安全、自由、方便地出入该房屋。由此发生的责任和费用,由乙方负责。

第三节  维修

第十七条租赁期间,乙方保证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状态。
    乙方应当定期(不得少于两年一次)对该房屋进行养护,使该房屋处于正常的可使用状态。
    对于可以归咎于乙方原因造成的任何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水、煤、电、通讯等中断、非正常状态,乙方应承担甲方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

第十八条在不影响甲方正常使用房屋的情形下,乙方可以对甲方使用房屋的情况进行检查;甲方对乙方的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九条甲方发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修复;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进行维修,乙方在收到书面通知后,逾期不修的,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

第二十条甲方增设的附属设施应当由租赁当事人协商确定归属及维修责任,其中依法须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由乙方或者乙方委托甲方报有关部门批准。
    如果甲乙双方没有就上款附属设施的归属和维修达成明确书面协议的,本着谁建设谁拥有产权的原则确定所有权归属,并由所有权方负责维修。

第二十一条乙方对该房屋进行检查、养护,应至少提前七日书面通知甲方。进行检查、养护时,甲方应予以配合;乙方在检查、养护时应减少对甲方使用该房屋的影响。

第四节     返还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租赁期满,乙方有权收回该房屋,甲方应如期返还。甲方在本合同的租期届满后的二个工作日内返还该房屋。未经乙方同意逾期返还该房屋的,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       元人民币向乙方支付该房屋占用期间的使用费(符合本合同第二十四条情形的除外),但乙方不得重复加收租金。如甲乙双方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方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仲裁,且尚在诉讼或仲裁当中的,不适用上述的约定。

第五节     续租

第二十四条 甲方需继续承租该房屋的,则应于租赁期届满前10天向乙方提出续租要求;乙方在收到续租要求后5个工作日内没有明确答复不同意的,视为同意。
    甲乙双方如果对房屋租赁期限没有约定,依照法律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不定期租赁的当事人可以随时终止租赁关系,但乙方应当在合理期限(不得少于一个月)之前书面通知甲方。

第二十五条 租赁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甲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第四章  租金

第二十六条 房屋租赁期自        日零时起至         日零时止。

第二十七条 甲、乙双方约定,该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季租金为人民币      元,年租金总计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大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以上租金已经包含税金,甲方凭乙方出具的房屋租赁发票以及乙方授权甲方转账支付租金的授权委托书向乙方转帐支付上述租金。

第二十八条 乙方可以根据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期限、房屋用途、维修责任等因素,与甲方约定收取房屋租赁保证金,数额为人民币       元。在租赁期间,该保证金由乙方无息保管。租赁关系终止时,房屋租赁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甲方承担的费用外,应当归还甲方。

第二十九条 甲方支付租金的方式如下 :以转帐方式按季支付租金。付款日为每季度租金开始前的10日,遇节假日顺延,甲方支付租赁款以收到乙方出具的发票为前提条件。第一次的付款日期为      日。乙方授权甲方将租金存入的       银行账号                

第三十条 甲方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煤、通信、物业管理、清洁、环境卫生、空调(不包括中央空调)、气、取暖费,由甲方承担,但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这些费用的支付时间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第三十一条 甲方仅对合同中列明由甲方负担的费用承担责任。乙方除租赁合同另有约定外,不得向甲方收取其他费用。

第三十二条  如在租赁期间因城市拆迁还建、城市规划用地计划改变原因造成甲方暂时不能使用该房屋的,如果没有另外约定,乙方停收甲方未使用该房屋期间的房租,该段时间也不计入租赁期限。

第五章 租赁关系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三十三条 该房屋在租赁期间转让的、因实行抵押权造成所有权变动的,乙方应保证该房屋的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本租赁合同,并与甲方签订租赁合同的主体变更合同。否则乙方对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该房屋在租赁期间出售的,乙方应当在出售前三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十五条 该房屋租赁期间租赁当事人死亡或者依法变更、终止的,租赁关系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乙方死亡的,由该房屋所有权的继承人继续履行本租赁合同。
    (二)租赁该房屋的甲方终止的,租赁合同终止;甲方变更的,由甲乙双方共同变更本合同的主体,条款不变。
    (三)租赁当事人依法分立、合并的,由变更后的当事人继续履行本租赁合同。

第三十六条 该房屋在租赁期间改建、扩建或者拆除重建,致使该房屋的面积、部位发生变化的,乙方应当与甲方协商一致,变更本租赁合同,协商不成的,甲方有权解除本租赁合同。

第三十七条 房屋租赁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该租赁关系终止:
    (一)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提前收回的;
    (二)该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被依法征用的;
    (三)该房屋毁损、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发生前款第(一)、(二)项所列情形的,由依法提前收回的部门或者依法征用的单位另行安置甲方;发生前款第(一)、(二)、(三)项所列情形的,乙方退回甲方已经预付,但是未实际使用期间的租金(按日计算)及保证金。

第三十八条 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乙双方同意一方可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解除合同不免除责任方的违约责任和其他责任。

(一)乙方违反出租权保证,导致甲方在租赁期间受第三人权利追索或者租赁关系受侵害的;

(二)乙方违反未设定抵押保证,导致甲方在租赁期间受第三人权利追索或者租赁关系受侵害的;

(三)如果乙方出租的房屋不符合甲方合同目的,或者实际交付的房屋不合乎本合同的约定,致使甲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四)乙方未按时交付该房屋经甲方书面催告后十个工作日内仍未交付的;

(五)乙方交付的该房屋存在缺陷,危及甲方安全的;

(六)甲方故意造成该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

(七)甲方擅自转租该房屋、转让该房屋承租权或擅自与他人交换各自承租的房屋的或者擅自与他人共用的;

(八)甲方利用该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并受到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处罚的。

第六章 违约责任、争议解决

第三十九条 租赁期间,因修缮、保养责任人不及时修复造成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者损坏进一步扩大的,或造成人身伤害的,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租赁期间,除本合同中列举的情形之外,乙方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该房屋。如乙方违约,除应承担甲方扣除折旧后的装饰费用和其它费用外,另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不少于壹个月的租金),并至少提前六十天通知甲方,否则双倍支付违约金。

第四十一条 租赁期间,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甲方不得中途擅自退租的。

第四十二条 若违约金不足以抵付受损失方实际损失的,相对方还应负责赔偿违约金与实际损失之间的差额。

第四十三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达成一致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该房屋所在地关于房屋租赁的地方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内容执行。       
    第四十四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的,也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可以参考的,双方同意选择下列二种方式中的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该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五条 相邻房屋权利人对公用部位的使用产生争议的,甲方会同乙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在争议一方提出解决争议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协调处理,并出具书面意见。

第七章 其它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生效后十五日内,由乙方负责按有关规定向该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登记备案,领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并承担费用。本合同经登记备案后,凡变更、终止本合同的,由乙方负责在本合同变更终止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终止登记备案手续。
    因乙方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或变更、终止登记备案的,所引起的法律纠纷及费用,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应由乙方按有关规定进行备案。本合同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正文及其补充条款和附件内人工填写的文字加盖双方印章后与铅印/打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八条 如在合同期内发生包括但不限于火灾、爆炸、地震、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海啸、地陷、冰陷、雪崩、雹灾、滑坡和泥石流、核反应、核辐射、放射性污染、战争、暴乱、恐怖行为或类似行为、军事行动、扣押、罚没、不在当事人控制范围的罢工等不可预料、不可抗拒、不受当事人控制的灾难,对所造成的损失,除另有约定外,各方当事人都没有责任。任何一方在采取防止损害扩大的措施以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一式六份。其中:甲、乙双方各执二份,该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中心受理处一份,乙方备报一份。每份协议都被视为原件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所有的协议均应是一个相同的文件,并取代任何较早时做出的理解或安排。

第五十条  本租赁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同附件:

附件一:乙方的权利证书的复印件。

附件二:该房屋的平面图。

附件三:该房屋的附属设施、设备及状况。

附件四:公用部分。

附件五:装修和增设附属设施。

附件六:该房屋抵押或其他被限制权利的文书复印件。

附件七:租金支付授权委托书。

附件八:乙方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甲方(盖章):

授权代表人(签字):

日期: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人(签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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