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转让应当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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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2516次 发布时间:2015-4-11
探矿权转让应当具备的条件
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各种形式的探矿权转让,转让双方必须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采矿权人不得将采矿权以承包等方式转给他人开采经营。
转让探矿权的具体条件如下:
1.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二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
2.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第一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2000元;第二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5000元;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10000元。探矿权人当年度勘查投入高出规定额的,高出部分可计入下一个勘查年度的勘查投入。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力的原因,致使勘查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探矿权人可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核减相应的最低勘查投入的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报告30日内批复。
3.探矿权属无争议。
4.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了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
5.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