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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常识综述

信息来源:长沙律师网  浏览:1669次  发布时间:2014-5-27
 刑事诉讼常识综述



  公安机关



  一般刑事案件的侦查, 拘捕犯罪嫌疑人,预审,提交起诉意见书,看押 犯罪嫌疑人(被告)等。



  人民检察院



  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 审查起诉,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对法律授权由人民检察院直接侦查的案件进行侦查等。



  人民检察院自侦的犯罪主要有:贪污贿赂犯罪, 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 实施的非法拘禁、 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 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 他重大的犯罪案件, 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 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人民法院



  审理和裁判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各类公诉案件和由公民依法直接起诉的刑事自诉案件。



  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自诉案件有:一、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已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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