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长沙张玮律师网,专业长沙律师,长沙刑事律师,长沙律师咨询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热门搜索:长沙张玮律师,长沙律师,长沙刑事律师
首 页
张玮律师
执业机构
合作单位
经典案例
文书导读
行业新闻
联系我们
法治新闻
公司律师
房地产建筑
刑事辩护
知识产权
矿业律师
合同律师
债权债务
离婚律师
交通事故
劳动仲裁
工伤赔偿
民商律师
遗产继承
医疗纠纷
公司章程
征地折迁
金融证劵
房地产建筑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房地产建筑
房地产法的基本原则

信息来源:长沙律师网  浏览:1549次  发布时间:2014-4-24
 

 1、土地公有原则  

    我国人的土地,除同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外,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国家可以依法征用集体土地,一经征用即转化为全民所有。 


    2、土地有偿使用原则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有偿使用,包括有期限使用。 

    3、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  

    保护土地,保护耕地,就是保护我们的生命线。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已成为我国的基本国策之一。  


    4、房地产综合开发原则  

    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5、城镇住房商品化原则  

    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6、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  

    因此,科学的管理方法是以宏观调控为指导,适当放开,由市场去调节。  

    在房地产权益关系和管理关系中,国家作为国有财产所有权人和作为社会经济管理者的双重身份应当分开,政府参与本质上属于市场行为,政府干预则属于行政行为。 

友情链接:
Copyright © 2012-2020  湖南鉴庭律师事务所  www.cszwls.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律所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CEO行政公馆8楼 13873186618 联系人:张玮律师 
 术支持:斌网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