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长沙张玮律师网,专业长沙律师,长沙刑事律师,长沙律师咨询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热门搜索:长沙张玮律师,长沙律师,长沙刑事律师
首 页
张玮律师
执业机构
合作单位
经典案例
文书导读
行业新闻
联系我们
法治新闻
公司律师
房地产建筑
刑事辩护
知识产权
矿业律师
合同律师
债权债务
离婚律师
交通事故
劳动仲裁
工伤赔偿
民商律师
遗产继承
医疗纠纷
公司章程
征地折迁
金融证劵
合同律师
您当前位置:首页 > 合同律师
合同无效不影响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

信息来源:长沙律师网  浏览:1610次  发布时间:2014-4-17
 

 《合同法》第57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认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面的条款的效力。"该条款表明,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具有相对独立性,不因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而失去其效力。

    "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主要包括如下儿种形式:一是仲裁条款。仲裁条款是仲裁协议的一种表现形式,是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用仲裁方式解决双方争议的条款。我国对合同争议采取或裁或审制度,仲裁条款有排除诉讼管辖的效力。二是选择受诉法院的条款。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三是选择检验、鉴定机构的条款。四是法律适用条款。五是关于协商解决争议的条款。

友情链接:
Copyright © 2012-2020  湖南鉴庭律师事务所  www.cszwls.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律所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CEO行政公馆8楼 13873186618 联系人:张玮律师 
 术支持:斌网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