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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信息来源:长沙律师网  浏览:1492次  发布时间:2014-3-27
 一、 认定感情破裂的几个方面:婚姻基础; 婚后感情;有无过错;有无和好可能;有无法定不许离婚的因素。具体可以分解为如下: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1、重婚的定义(什么叫重婚) 


  重婚,系非法的婚姻关系,指一方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 


  解读:构成重婚的有俩种人 


  A、有配偶(此处指合法婚姻,不是同居)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 


  B、明知他人已有配偶的人,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明知”指事先知道,或事后知道而继续保持婚姻关系;受欺骗与人结婚的不构成重婚。 


  重婚的两种含义: 


  A、法律意义上重婚,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指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B、事实意义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一般认为事实意义上的重婚为如下情况: I、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公开举行结婚仪式的;II、有配偶的人对外公开以夫妻相称或者对外以夫妻自居的。 


  版主的话:能认定重婚的非常之少,很少有人愚蠢到领了一张结婚证后再登记的,而事实上的重婚也很难认定,只要过错方还有点智商的,那么非过错方很可能无法取证或取证费用巨大。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 


  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参见《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第二条(法释[2001]30号) 


  常见的主要包括:A、姘居。和婚外异性或同姓(嘻嘻,笔者认为还要加上同性)多次发生同居关系,损害夫妻感情。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婚外同居规定了认定标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共同生活,关系相对稳定,且共同生活的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 


  版主的话:偶尔的嫖娼,或偶发的与第三人发生性关系不属于同居。但也可以在离婚诉讼中提出,比如出示因为对方嫖娼而给公安机关罚款的证据,其实也不失在法官心理上造成对非过错方的心理倾斜。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1、“家庭暴力”的含义。 


  Family Violence 是指行为人对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的折磨和摧残,中国传统说法是:以打骂、冻饿、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给家庭成员造成伤害后果的行为。现在也有说法认为家庭暴力是是对家庭成员的人身、精神、性方面的暴力行为。并且将其分为: 


  1) 身体暴力:殴打、捆绑、打耳光、脚踢等。 


  2)语言暴力:以语言威胁恐吓、恶意诽谤、辱骂、使用伤害自尊的言语,从而引起他人难受。 


  3)性暴力: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目前还是以传统说法为主流,在某些国家看来是很严重的家庭暴力在我国都不是。 


  2、持续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往往表现为作为形式。 偶尔的打骂不构成虐待。 


  3、遗弃的含义。 


  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一方,对没有经济来源、丧失劳动力、需要有自我保护意识赡养、抚养、扶养的另一方,不履行其物质上的供养行为。 


  夫妻间一方作出违反婚姻义务的行为,不能取得对方原谅的,应该视为感情破裂,但版主请你注意下一段文字: 


  版主的话:尤其注意--受到家庭暴力的侵害后立即报110并做笔录,并要求公安机关开具验伤单去医院验伤,如没有报警的也应该及时去医院验伤(最好在24小时内)。受虐方应当有自我保护意识和保留证据的习惯。平时不注意收集证据,到了提起离婚诉讼时很可能因为无法指证对方而给法院判决不离,所谓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而且判决不予离婚后女方往往受到更严重的虐待,而再次提起离婚要等上次离婚判决生效后6个月法院才受理。验伤的另外一个好处就是:如验伤结达到轻伤的,可以提起刑事自诉,起诉实暴方对方故意伤害罪,可与对方进行交易,以刑事案件撤诉来获得对方同意离婚。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恶习[bad habit;vice] 不良的习惯,用用社会道德来评判为坏习惯。屡教不改的是指多次教育,仍不改正,这又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屡教不改到底是教育多少次??教育包括亲属的教育、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司法机关的有罪判决等,其中最有效的就是因赌博或、吸毒曾经给劳教、罚款、治安拘留的(评:铁证),而至于传统上说的:所在单位的批评教育、村委会或居委会等的批评教育在目前社会条件下已经不适用。 赌博和吸毒,耗费家庭财富,不可能承担起家庭的责任;酗酒,往往是家庭暴力的催化耗费家庭剂。所以有这些恶习的也是认定感情破裂的理由,关于“等恶习”,可以是嫖娼、同性恋等。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分居比较复杂,有工作出国等原因造成的地理空间上的夫妻两地分居;还有是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矛盾激化而形成的分居,表现为有家不回,在外租赁房屋居住、住亲戚家等。因工作等分居未必能作为感情破裂的依据。分居满两年说明夫妻在比较长的时间夫妻关系确实无法挽回,即使一方不愿离婚也会判决离婚的。 


  分居的时间为2年,一方应保留在外租赁房屋的租赁合同和支付房租的证明。 如离开居住地到其他城市生活的,记得及时办理暂住证(居住证)。 不过即使在同一屋檐下,如果夫妻分开生活,仍然构成分居,不过要对方承认。 


  “两年”起计方式: 


  1、、从提出离婚的夫妻二人共同认可的最后一次同居的第二天起计算,到向法院递交诉讼状的当天止; 


  2、分居时间应连续计算。如果分居后又同居,应从同居后又分居的时间重新计算,前面的分居时间终止,也就是说,分居的时间应当连续计算,不应把前后几次分居的时间累计计算。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属兜底条款,书面化叫采用概括主义。对于第五条法官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但各地高院下法的“×高法”或会议中往往对此有限定性解释。常见的有: 


  1、夫妻一方患有恶疾,比如艾滋病,或者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古代的“七出三不去”中就有“恶疾去,无子去”)但有些人不愿直面这一现实,而假借了其他借口来实行离婚。 


  2、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又未建立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注:89年的司法解释里的,但过于理论和有些过时,难运用) 


  3、一方欺骗对方,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比如对方在经济方面故意夸大事实,隐瞒曾经结婚史等行为(隐瞒恋爱史不算)。隐瞒曾经得过的重大疾病。 


  4、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却没有同居生活,也没有和好的可能的。 评:目前一般先同居后结婚,结婚不同居的确比较罕见,但那是89年的司法解释中第5条,具有那个年代的特点。 


  5、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注:判决生效6个月内没有新情况新理由,法院不受理第一次离婚原告方的离婚请求,所以劝当事人如果没有重大的事项,一审判决不离的情况下不需要提起二审,否则这个1年要从二审判决生效后才计算。 


  6、一方因为犯罪被判决有期徒刑,或违法入狱劳教的,注:无需长期徒刑。 


  7、过错方与第三人同居并起诉离婚的,无过错方不同意离婚,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评:如果你没有什么财产的,或者说你有财产,但是已经不在你名下了,那么的确可以告诉法官你的“外遇”,也不失为一个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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